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许可批后监管,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台州市城市和建制镇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含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的监测,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等排水设施维护清理情况的检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核查,排水户的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核查,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的核查,排水户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核查,排水许可证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
第五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的规定。
排水户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检测项目可根据排水户类型、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等综合考虑确定。对于建筑工地、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等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总磷(以P计)等六个常规检测项目;对于洗车业、修车业、加油站等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外,还需检测石油类;对于企业生产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对于经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后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医疗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总余氯(以Cl2计)、粪大肠菌群数/(MPN/L)。
第六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宜为:
(一)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水质监测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工业企业、汽车修理厂(4S店)、洗车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酒店、大中型餐饮业、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等用水量较大的排水户,水质监测宜每年检测一次;
(三)小餐饮、小宾馆等一般排水户,视出水水质情况可不定期抽查开展水质检测;
(四)对水质检测超标或接近超标的排水户,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五)根据排水户排水行为的规范性及日常监管情况,可适当调整检测频率。
第七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废水的监管,其中建筑工地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施工基坑水、地下水、雨水等必须经三级沉淀池充分沉淀达到水质排放标准后才可排入雨水管网,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第八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等排水设施维护清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排水户或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定期开展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清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油脂清捞、废弃物处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与协助排水户做好隔油池油脂等废弃物委托清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批后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taizhoushi/2021/0526/80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