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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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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73-2019-0008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统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合并实施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并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统一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不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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