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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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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JC73-2019-0005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

《台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5日


台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健康台州”战略部署,推进 “三医联动”改革,实施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医保支付制度和利益调控机制,发挥医保支付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节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促进县域医共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进,推动医防融合,实现医疗健康服务从治疗为中心向健康为中心转变,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二)主要目标

按照“保障基本、健全机制、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基本原则,实现“控基金”和“提质量”双目标,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则不超过10%,到2022年,群众就医满意度不断提高,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2019年,全面启动我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总额预算管理,建立适用于医共体模式的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系统,启动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2020年全面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按DRGs点数法付费;对门诊医疗服务,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按人头付费;对长期、慢性病等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全面建成医保基金预算更加合理、分类方法更加科学、协同保障更加有力、资源配置更加有效的医保支付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总额预算管理

1.合理编制预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医保基金收支决算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下一年度收入预算、重大政策调整和医疗服务数量、质量、能力等因素,由医保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医保经办机构、医共体,通过谈判方式,确定下一年度统筹区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探索其它定点医药机构的总额预算管理。

2.科学分配额度。根据确定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预算,合理分配住院及门诊预算额度。住院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以统筹区为一个整体预算单位(含异地就医费用),不再细分到各医共体及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将统筹区的门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含异地就医费用),按比例打包给各医共体,分配比例可综合考虑各医共体整体的门诊医保基金的历史支出权重、人次人头比、门诊均次费用等因素,以协商谈判方式合理确定。

3.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结余适当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充分发挥医共体对县域内外诊疗结构和医疗费用结构的调节作用,引导分级诊疗。统筹区医保基金年度清算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在分析原因、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适当留用和分担的比例可由各统筹区自行设定并动态调整。

4.优化决算管理。进行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和清算时,对于确因政策变动、疾病爆发等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医保基金预算总额应给予合理调整。

(二)全面推行住院医疗服务按DRGs点数法付费

1.严格执行DRGs标准。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统一颁布的DRGs标准和DRGs点数付费办法,作为医保支付和绩效管理的依据。

2.统一全市病组点数。以全市为单位,以治疗产生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计算所辖区域内入组疾病的基准点数、各病组点数。

3.明确病组点值。各统筹区根据区域实际结算医疗服务总点数和年度决算总额,确定每点的实际价值,并以各医疗机构的服务总点值为支付依据,清算年度医保基金。

(三)全面实施门诊医疗服务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按人头付费

各统筹区应优先将与医共体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人头包干给相对应的医共体,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健康和基金”的双守门人作用。推进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医共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结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对未签约的参保人员,可按区域进行包干,其中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进行划分,单位职工可按单位所在地进行划分。参保人员在所属医共体外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统计在其所属医共体的预算内。

(四)开展长期、慢性病等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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