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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 ZJJC73-2019-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台州市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0日
台州市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
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确保医疗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县域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2号)和台州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台州市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意见》(台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已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主要收治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长期卧床且需要接受医疗护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和晚期姑息治疗等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治疗、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开展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等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
要求开展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等住院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需经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核准,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医养结合的定点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二)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台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定额标准
(一)床日费用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床日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近两年住院总床日、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总额、每床日医保费用等情况,确定每床日费用定额标准为220元/床?日,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天数累计超过90天以上的部分,每床日费用定额标准调整为160元/床?日。
(二)总床日定额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床日年度最高限额,按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床位数乘以365天确定,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总床日确定。
三、结算方式
结算按“定额控制、年终清算、超支自负”原则进行。
(一)按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别支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支付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支付部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时,先按项目付费方式预拨,拨付比例为85%,年终按床日付费结算规定分别对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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