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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6 台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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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高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现将《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2019年10月30日


市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向高等学校捐赠,拓宽高等学校筹资渠道,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设立配比资金,对市属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台州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台州广播电视大学。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的普通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的高校实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为规范配比资金的分配管理,市财政仅对各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第六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收入,仅指高校上年度确认通过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二)申请配比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项目名称;

(三)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必须一致。

第八条  市属高校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提出配比资金申请。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写《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报市教育局。同时提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二)市教育局对市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审核后,填制《市属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

(三)申请资料每年随年度部门预算“一上”程序同步上报。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可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各学校的捐赠收入进行审核。


第三章  配比资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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