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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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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的意见》(财农改〔20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52号)、《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0〕38号)和《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精神,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促进乡镇政府更好地履行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服务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乡镇财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是直接服务于基层,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施以来,乡镇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任务日益增加。随着我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政府对“三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乡镇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对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也日益提高。目前,我市乡镇财政建设管理中存在财政组织机构不完整、财权与事权不一致、管理水平不均衡、干部队伍不稳定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将有利于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乡镇财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做好乡镇财政建设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管理职责

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基本要求,乡镇政府要根据目前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快乡镇财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将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从过去的乡镇机关内勤财务型转变为乡镇政府综合财政管理角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乡镇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统筹乡镇范围各项政府性收支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协助税收征管工作;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承担就地就近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负责乡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乡镇会计事务;负责乡镇范围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对村级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承担乡镇其它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体现财力适度向基层倾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聚财理财积极性,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所辖乡镇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集聚和辐射作用明显的中心镇,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市培育的财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心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对经济发展水平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乡财力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不发达、财政投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继续实行“乡财乡用县管”,并由县(市、区)级财政保障其必要的支出,以增强欠发达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同时,要积极探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方式,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县乡财政管理办法和集中支付方式。

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式,把乡镇财政管理与促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公共财政服务下乡村,提高乡镇公共服务水平。在完善乡镇财政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基础上,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有效整合乡镇行政事业服务资源,努力打造纵向层级之间连接通畅、横向部门之间衔接紧密的“一站式、一条龙、一卡通”式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做到办理财政支付关联的乡镇民生服务事项“一个门进、一个平台办事、一卡通使用、一本册子明了”。2012年作为全省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试点的青田县、松阳县要力争在2013年内将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到所有乡镇;其他县(市、区)要在2013年选择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行,力争到2014年扩大到70%以上的乡镇,到2015年实现全覆盖。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建设

(一)规范机构设置。各县(市、区)要结合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财政管理职责,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建设。在省确定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如缙云县壶镇镇)设立财政局;经济较为发达、辐射带动能力强、使用财政资金规模较大、自身城镇化建设水平较高的省级中心镇(如青田县温溪镇、莲都区碧湖镇)也可以设立财政局;其他乡镇设立财政办(所),经济不发达、财政投入规模较小的乡镇,也可实行“乡财乡用县管”。街道办事处财政机构设置由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乡镇财政机构悬挂全省统一制发的乡镇财政标识标记。

(二)明确人员岗位和编制。按照高效、精简的原则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要求,以责设岗、以岗定人,积极提倡一人多岗交叉监管,但会计出纳不相容岗位必须分设。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工作业务量大小,合理配备与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保持乡镇财政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保证乡镇财政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所需编制由县(市、区)在乡镇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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