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中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市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制定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和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法制机构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政府部门按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市政府及其部门自2013年6月1日起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8月1日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一)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1.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编号。列入市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原有规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查、上会、发文和报备工作。
2.操作流程
⑴起草与收文。市直有关单位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审议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该文的请示,同时附上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制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和有关材料(具体包括:起草单位相关职能处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如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收文后,须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时具备以上几个要素进行初核,对符合报送要求的,直接签转相关处室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流程办理。
⑵统一认定。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认为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或不能辨别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认定。经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法制办予以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⑶统一登记、统一审查。对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处室须在上会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有关材料(同上)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所有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在审查时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市法制办一次性告知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
未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提请签发。
⑷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办文处室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上述审议程序。
⑸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领导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予以统一编号。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顶格标注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第一行。
⑹统一归档。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市政府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文件正式文本等)统一归档备查。
(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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