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牢牢把握“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发展主线,加快培育“绿色环保、高效低耗、高端低碳”的生态工业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企业,按当年销售产值完成情况分档给予奖励,首次超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0.5‰奖励,首次超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销售产值1‰奖励,首次超过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考核基数部分,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50%。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25%的补助。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补助总额会同前款不超过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的70%。
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 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之间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现资产重组的,按国家、省有关税费优惠规定免征(或不征)相关税费。涉及指标类、许可类、产权类权力继承,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可按更名方式办理或划转。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经认定属于兼并、收购涉危涉困企业(不含司法拍卖)且实现有效盘活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四)支持企业装备技术升级。经核准(备案)的技术、设备、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属于下列情形的按就高原则补助:
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符合我市产业培育鼓励发展导向目录的,或被列为省、市技改重点项目计划的,按8%的比例补助。
对“三名”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优质财源培育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8%的比例补助。
(五)支持企业“机器换人”。 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的(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按省与市(区)1:2的比例,给予设备购置款10%—20%奖励。本项奖励为独立的鼓励企业加强设备投资的政策。对承担省级“机器换人”分行业试点的项目,另行制定奖补办法。
(六)支持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术改造。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通过验收后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七)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被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创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新产品开发。被认定为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奖励。
通过验收(鉴定)并实现产业化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给予企业每个项目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新产品开发项目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
(九)支持“三名”企业培育试点。对列入省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按照省补资金给予配套支持。对列入市级“三名”培育试点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两化”融合
(十)支持“两化”深度融合试点。鼓励企业开展国家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或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项目等,一次性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市“两化”深度融合重点项目(单个项目信息化投入3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信息化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试点工业企业,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两化融合中介服务体系和信息化促进会(CIO俱乐部)等交流平台建设,被评为省级“两化”深度融合优秀咨询服务机构、优秀解决方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市场拓展
(十一)支持企业展示展销。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产品博览会、展示会和展销会的,经市级对口部门确认的,给予摊位费50%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展会补助从其规定执行。
(十二)支持行业准入认证。对重点鼓励发展行业,经备案确认的行业准入认证,给予50%认证费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对国家或省规定纳入准入管理或规范化管理行业,经国家或省组织评定、认证,已取得相应证书或文件,涉及认证费的按50%认证费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未涉及认证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经核准或备案的节能、节水、循环化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和污染减排、行业整治等污染治理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节能节水设备、减排设施新增投资额8%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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