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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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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服务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3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3〕6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理念

(一)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立足本地养老服务人才现状特点、发展需求,结合《丽水市生态休闲养生(养老)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快速发展。

(二)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社会认知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培育宣传养老服务行业典型,对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关注度和认知度。积极开展“最美养老护理员”等推荐评选活动,提升养老护理员的政治、社会地位,让社会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理解并支持养老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教育

(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各地在完成浙政办发〔2012〕138号文件下达专业教育任务的同时,要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88号)精神,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鼓励与高职院校开展“3+2”或五年一贯制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层次。鼓励引导助学部门支持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学生就读。

(四)成立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各地要有1所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挂牌成为大中专院校的实习实训基地,为大中专院校公共管理与服务类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期限一般为半年以上,实习生在同一机构实习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机构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五)实行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大中专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入职奖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浙民福〔2013〕113号)执行。

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六)实施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养老护理人员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岗位,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上岗。对文化程度较低,但符合专项能力资格要求,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养老护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经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每两年须参加一次在职培训。到2014年底,全市在岗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到2020年,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七)加快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114号)和《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要求,从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职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构中认定1家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各类培训基地职能划分,按照《关于加强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48号)执行。

(八)大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通过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真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轮训及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等工作,并积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制度。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所需经费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地对本地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和其他来丽务工人员等城乡居民,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的,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市本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丽财社〔2014〕115号)规定执行。

四、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的考核和激励力度

(十)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0.8倍,并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执行绩效工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专职工作人员薪酬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按照学历、资格、业绩和岗位等指标,参照本市当年度护理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由各民办机构、组织自行确定,带动养老服务业形成合理的回报机制,稳定和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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