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事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丽政发〔2014〕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工作职责。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市现有民办学校616所、在校生8万多人,超全市学校数50%,占在校生数近20%。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在丰富教育资源供给、弥补教育投入不足、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民办教育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方面的论述,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尤其明确提出要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造崭新的机遇。各级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发挥市场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形成各种办学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政策环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开创我市民办教育新一轮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积极推进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三)建立分类登记办法。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形成差异化的分类扶持政策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分类管理管理办法由各登记管理单位另行制定。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由董事会根据自愿原则选择,采用决议方式决定。法人属性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新办民办学校按照本意见分类办法进行登记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三年内分批次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四)健全产权归属制度。民办学校对举办者的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办学期间不得分配办学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历史成本原则返还举办者原始及累积出资,仍有结余的,按办学效益和贡献给予举办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余部分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学校终止时,按照公司法和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处置。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出资、投资办学,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民办学校教职工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办学。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公办学校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参与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混合所有制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园、基础教育教学设施,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现有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在三年内按照要求完成转制工作。
(六)规范民资办学准入。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资源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社会力量在各个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倡导在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非全日制教育领域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适度有序放开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允许条件成熟的地方举办营利性中外合作培训机构。允许以多种形式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或开展境外办学。
(七)健全投资融资体制。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开展股权、债券等方式融资,帮助民办教育实现集约化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学校非教学设施作抵押发放贷款;允许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探索设立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基金,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探索组建由国资引导、民资参与的民办教育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各地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八)推进教育引资引智。鼓励各地加大教育引资力度。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推出一批重点项目引进民间资金建设优质学校。探索通过将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有教育情怀、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的教育名家或品牌教育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办学,建设高端民办学校。
积极探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相委托管理。鼓励将薄弱的公办学校交由优质民办学校托管,支持薄弱民办学校将管理权委托给优质公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推进集团化办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扶植一批优质民办学校建立教育集团,拓展优质教育资源。
支持中外合作办学,鼓励民办学校引进国际先进教育品牌和优质教育资源,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试点开设国际课程。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先进的国际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和标准。
三、大力完善民办教育扶持优惠政策
(九)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从2015年起,市财政整合现有民办教育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并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探索建立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要设立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求的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健全公共财政扶持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民办教育的发展需求,健全政府财政补贴、助学贷款、基金奖励和捐资激励等制度。政府财政补贴制度要明确补贴的项目、标准,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民办学校家庭贫困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校级助学金、奖学金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购置电脑、多媒体、图书、课桌等教学设备,当地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配套资金。探索通过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吸纳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捐赠资金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退出办学后的资产结余等资金。规范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健全基金会对民办学校及师生的奖励制度。
(十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向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购买就读学位、优质课程、科研成果、政策咨询、评估验收等服务的制度。当地政府将本行政区域户籍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的,应当与接收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拨付标准按照本区域同级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由各地制定。民办学校承担符合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属性不同,依法落实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幼儿园名下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其土地、房产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并由财税部门出具免税联系单。企业和个人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出资人将房产、设备投入到民办学校,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相同政策。
(十三)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教育用地与公办教育用地享受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教育布局规划,预留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捐资办学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用途和教育用地功能均保持不变。营利性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需改为出让的,按国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出让金由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
(十四)建立奖励激励制度。建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奖励激励机制,除捐资办学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当年办学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举办者。专任教师具备同类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比例少于70%的民办学校,不列入奖励范围,且在各类评优评先、学校发展性水平评估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市政府对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长期从事民办教育事业、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校长、教师等,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扎实推进师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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