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要求,市政府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开展了督查。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0〕67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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