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上级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三)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鼓励自主创业就业
(四)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除有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外没有其他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各地要充实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及奖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对成效突出创业园支持力度,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市本级创业园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园建设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园、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规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六)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扶持。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到市本级企业见习基地见习的对象扩展至毕业年度大学生。开展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就业见习模式,提高见习组织化程度。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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