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要求,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2.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3.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以及本市的信用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核查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5.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本市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具体储备数量每年初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不低于储备量的三分之二。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月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6.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的食盐供应由市县盐业公司负责兜底。
7.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市盐业公司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市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严格执行浙江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落实好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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