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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目的,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加大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分级审核、属地管理、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模式多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费率较低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为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为加快推进丽水“绿色发展、科学赶超、生态惠民”,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好绿色发展探路者和模范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行业发展 

  (一)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导向。坚持政策性、普遍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以扶优扶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成长性良好、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重点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到2017年底前,全市县域(不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均成立1家以上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鼓励担保机构多元化特色化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履行服务中小企业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职责。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质量和效率;深入研究和开展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管等方面的合作;稳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鼓励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民互助担保组织、农民资金互助会、专业合作社担保组织等互助性担保组织提供再担保服务,增强其担保能力和风险承受力,促进其更好地为“三农”融资提供服务。 

  (四)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激发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活力,最大程度地发挥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充裕、经营高效等特点,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格局,多渠道、多方式,把更多的金融“活水”引向小微企业和“三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担保业务,形成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推进行业特色化发展。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促进业务交流、开展教育培训、实现信息共享、提升行业形象等方面的作用,逐步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加入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推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担保资格从业证的覆盖面,推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有效监管 

  (六)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1〕4号)以及《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工作程序指引》(浙政办发〔2011〕7号)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行严格把关和分级审批。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年限和注册资本情况,设定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进行培训、整顿,提高其管理和业务能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成效。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对其资金流的动态监控,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抽逃出资、保证金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一经查实,依法坚决予以清理和注销。设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对举报事项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 

  四、深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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