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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08-10-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区政办〔2007〕58号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
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金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公房出租行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营业用房、住房、办公用房、食堂、厂房、仓库、公有场地(场所、土地)等公有房产的出租。
第四条 各单位公有房产所有权属国家,对出租房产的管理权限仍由出租部门(单位)行使,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的管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单位公有房产出租,须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国资办)视其用途及管理情况予以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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