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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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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0-06-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审计厅关于积极探索绩效审计模式的指导意见》,持续推进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不断提高我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馈。
二○○九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提升审计价值,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计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审计厅关于积极探索绩效审计模式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总结近几年我省审计机关的实践探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是指区别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基本取向,以全局性事项(包括资金、项目、政策制度、行政职责等)为客体,以对事项所涉及环节和对象进行审计调查为主要方式,以体制的效率、管理的效能、政策的效用、工作的成效、资金的效益、资产的安全、资源的节约、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为重点内容,以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和管理等相对宏观层面突出问题为主要目标,向党委、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告调查结果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成果或问题导向型审计。其基本特征是服务性、建设性和成效性。
第三条 现阶段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计划项目类,即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对既定事项相关的对象进行审计调查,可以是单独实施,也可以是结合其他项目开展。二是综合提炼类,从一定时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结果中提炼出共性的涉及体制、机制、管理等宏观层面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辅之必要审计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且针对性较强的综合性审计成果。
党委政府领导临时交办的属于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范畴的事项,视审计机关对事项情况的掌握程度,列入以上两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家咨询制度,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
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既可以是内部审计专家,也可以是外部聘请的审计专家。审计专家咨询范围涵盖审计全过程。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咨询事项涉及的专业类别和知识层次、应具备的专业水准和业务背景等因素,从优选择审计专家。
审计组应及时记录咨询内容和咨询结果,需经咨询专家签字确认,并作为审计过程记录归档。
第五条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只要具备计算机审计条件的,均需开展计算机审计。对属于审计法定对象的电子数据采集,可以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进行,电子数据采集应有针对性,并应对电子数据进行转换、清洗和验证,保证采集的电子数据完整、真实、有效。审计实施可采用财政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对比分析、财政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各部分之间的关联分析、抽样分析、趋势分析、复算等多种方法,同一事项采用各种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一致。计算机审计证据应有具体的计算机语言描述,并应形成纸质材料,如纸质材料数量较多,以汇总纸质材料代替。计算机审计证据应获得审计事项相关单位的签证。计算机审计采集的电子数据、转换清洗形成的中间数据及分析结果数据等应严格保密,落实各审计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计划项目类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按照本办法优化的审计流程进行。综合提炼类不需要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第二、三、四、五章流程,如果需要可持单位介绍信进行必要的审计调查,但取证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应当按照能审计、能评价、能提出可行建议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宏观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
重要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密切相关,且存在体制、机制、制度缺陷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时效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及时帮助解决审计调查事项暴露出的问题。
可行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是审计机关利用其资源,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能通过审计具备的方式和手段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的事项。
预防性原则。审计调查的事项应来自存在或可能产生风险的领域,且审计能揭示和纠正该领域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
第八条 制定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申请。应多方调研,广开渠道,广泛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公众、审计系统内部意见,以使用者需求为导向,提交项目申报表。立项时应明确审计目标,且有预期审计成果。
确定初选项目。审计机关计划部门组织内外部审计专家、相关部门等力量进行项目优选论证,对初选项目的意义、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筛选出立项项目并确定优先顺序。
确立计划。厅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的优先顺序和审计机关的资源配置,制定项目计划,并明确各项目审计目标和组织方式,确定年度重大项目。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注重平时调研,加强对审计事项的持续关注,建立动态的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项目储备机制。审计机关计划部门根据需要和时效调整年度计划。
第三章 审前准备
第十条 强化审前调查。以职责、履职为切入点,以促进体制效率、管理效能、资金效益、政策效用发挥、资产安全、资源节约、生态环境改善等为目标,重点调查体制、机制、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为编制审计方案提供有效支持。对重大项目尤其是全省同步项目可先进行试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 精编审计方案。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由审计组集体讨论制定审计方案。推行多功能表格式审计实施方案,包括细化的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审计过程、审计结果,使方案真正具备规划、指导、控制功能,方便汇总、检查、复核。审计方案增加“预计审计成果”和“审计成果载体形式”内容,人员分工须明确成果跟踪落实责任人。实行重大审计项目方案论证制度,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
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预期的审计成果。审计目标可以有两种简要表达方式:一是审计后提出促进被审计事项更加完善的审计建议;二是通过审计揭露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审计方案按照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审计事项分析三种方法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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