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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 发布机构: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10-06-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不断推进计算机审计,引导联网审计实践,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或计算机审计中心反馈。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联网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联网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体现审计的时效性、预防性及建设性价值,规范联网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联网审计系统》规格说明书——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审计厅关于促进计算机技术与审计业务融合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构建标准化、开放性、通用性的技术支撑平台,利用电子政务网络渠道(或专网连接),与被审计对象单位的财政财务、业务等相关信息系统联网,实现实时远程(或亚实时)等方式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审计疑点,结合现场审计取证,形成审计结论的工作方式,包括日常监督预警和立项审计。
联网审计系统应具备远程实时采集、数据分析处理、审计作业管理、审计预警监督等功能。
联网审计系统技术架构上应有数据支撑层、工具构件层、应用层等组成,数据规划上应符合审计署数据中心数据规划体系要求,达到数据获取、处理、分析、应用等的标准化。
第三条 联网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在线实时监督+数据式审计”的方法,实现事后审计向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转变、静态审计向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转变、现场审计向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转变,不断积累数据和分析模型,增强审计时效,拓展审计广度,提高审计深度。
第四条 联网审计系统的建设或部署应考虑与其他审计业务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具有开放性。模式上以在同一平台上实现各个不同单位(资金)的联网在线审计为主,即全部的联网部门(单位)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建立在同一平台上;全部的联网部门(单位)的审计分析模型,搭建在同一平台上;全部的联网部门(单位)的联网在线审计或监督,在同一平台上操作与实现。
第二章 数据管理
第五条 联网数据的质量保障。审计机关联网前,应掌握拟联网对象单位的电子数据分布、数据结构、信息系统逻辑架构、数据流向、单位内部以及与其他单位交换数据时的内部控制和节点管理等内容。条件具备的,还应采用源程序审查、平衡模拟、流程图绘制分析、结果对比分析等方法对联网对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审计机关应要求联网对象单位对提供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六条 获取数据管理。数据来源以远程实时(或定期)采集为主,以按需采集导入、手工加工录入等方式为补充。
远程采集方式,实行告知制度和数据保密协议制度。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关于开展联网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制度进行联网,并在联网时以行政公文函告、媒体公告等形式告知联网对象单位,内容包括联网依据、采集数据内容与范围、采集方式、时间起始、在线监督和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同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书。
按需采集导入数据。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赴联网对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采集数据导入联网审计系统数据中心。审计机关应实行内部审批制度和数据保密协议制度。审计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审计机关数据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报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赴对方单位执行采集数据,并签订保密协议书。
手工加工录入数据。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对来源于审计对象单位(包括其他相关单位)的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载入联网审计系统数据中心。手工加工录入的数据应与源数据一致。审计组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讨论研究后,提请审计机关数据管理人员审核办理。
非联网方式获取数据且条件具备的,也应了解被审计单位信息化系统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情况,评估其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 数据储存管理。审计机关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建立联网审计系统数据中心,对原始数据、按需采集导入数据、手工加工录入数据、审计过程数据、审计结论数据等进行标准化、规范性管理。审计机关主管计算机技术的部门具体负责数据存储管理,对存储数据设定访问权限规则,并保障数据的保密和安全。
第八条 数据应用管理。数据中心管理人员的数据库管理权和审计人员的应用访问权限相分离。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组赋予的角色和权限登录数据管理系统,按照权限下载并使用审计所需要的数据。按照审计业务分工或任务,分配应用数据资源,审计项目组长签署分配表,并提请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办理。跨业务分工或审计任务需要应用其他相关数据资源的,由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提请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办理。
第三章 日常监督预警
第九条 联网审计常态化。审计机关应设置机构或安排人员对联网系统远程获取的数据进行定期或实时监督,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第十条 日常监督职责分工和作业程序。
审计职责归口专业分工的,应按归口专业划分日常监督对象和范围,由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和分配日常监督任务,监督人员应及时记录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月末、季末)归纳总结监督结果并提出意见,经业务部门报业务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定或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数据信息集中分析与专业核查职能相分离的,应成立由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数据信息分析机构,专门负责日常监督,集中分析所有联网审计数据信息,及时记录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月末、季末)归纳总结监督结果并提出意见,经业务部门报业务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审定或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内容。应重点关注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模、结构变动趋势;异常现象和疑点及对异常和疑点反馈的分析、判断等。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处理。负责日常监督的人员应即时分析预警信息,出现预警信息应及时完成筛选、疑点确定、疑点发布、疑点核实等工作。核实结果为一般性问题的,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同意,出具《问题联系单》告知相关单位并要求落实整改;核实结果为重大问题或共性问题的,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出具《审计建议函》要求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通过上述预警信息处理程序仍未能解决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予即时立项。
预警信息处理实行备忘录制度,由日常监督的人员记录预警信息处理全过程。按联网审计对象预警事项或异常事项的处理过程为顺序,立卷归档。
第四章 联网审计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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