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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申请建造生活居住用房和家庭生产用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规划,不得随意选址。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服从城镇规划。 农村村民建房需调整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有权依法调整,村民必须服从。 第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现有建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2、现有住房属旧、危房,确需新建、扩建、拆建、易地建造的; 3、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拆迁的; 4、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第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建房用地不予批准; 1、不符合农村新村规划的; 2、一户已有一处宅基地的或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3、建房用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限额标准的; 4、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建房生活用房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3、农村村民建房家庭生产用房用地面积按不同类型定量。 (1)城(集)镇规划区外,每户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城(集)镇规划区内,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5平方米; (3)其他农村村民,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平方米; 4、上述建房用地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限额标准包括天井、庭院、挑阳台等。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立户条件; (—)户主必须是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权; (二)兄弟分户立户,其弟须年满20周岁; (三)姐弟分家立户,且其弟已年满20周岁,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其夫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四)兄妹、姐妹分家立户,兄、姐已经登记结婚并定居在原所在地的村组,其妹也要求在原村组定居的,并办理好结婚登记,其妹夫户口迁入本村组,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方可立户。 第八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户申请建房用地; (—)子女未满20周岁与父母分居或夫妻分居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婚的村民; (三)女儿出嫁或儿子外出做女婿且办理结婚登记,户口应迁而未迁的,未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报批程序; 1、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将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