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正文

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暂行)(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履行等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纳入的情况;

  (六)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中心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十条  设立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组成,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小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有异议,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申诉,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9127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