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具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合同履行等行为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 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纳入的情况; (六)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中心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十条 设立政府采购监督小组,由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组成,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检举,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局及有关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小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有异议,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小组提出申诉,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