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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桐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在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建设中创造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而赋予新内容的推广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研究。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报奖项目达到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创新程度,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择优评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鉴定、评审或验收后均可申报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科学研究(包括科学考察)成果,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方面有重要创新,对科学技术发展有明显作用的; (二)应用技术研究(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生物新品种等)成果,其重要技术指标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推广、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在技术上有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要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生产技术改革项目,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挖掘生产潜力、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技术发明创造已经取得专利权,并已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科学决策研究有新的突破,经政府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实际应用取得明显成效的; (八)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技术市场工作等有重要创新,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 (九)其它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六条 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的申报由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