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开、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关镇、建制镇、小集镇、工矿区范围内属全民所有的土地,以及经依法批准农用转用和征用后的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二条 本市城镇(含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工业用地外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商住综合用地等,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转让。
? 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公开招标、拍卖条件的地块,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 第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年度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财政、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拆迁,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招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招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 第六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应提前七天以上发出公告,公布竞投(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投(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点、土地使用权年限及有关规定、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竞投(买)的规则等),接受咨询。遵循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进行,并接受社会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七条 土地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础地价,经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所按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