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出租车辆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客、货运出租汽车、市区公共车辆和人力客运三轮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车辆运营中的刑事及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维护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和利益,根据《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
? 1、不指定营运线路的客运出租车。
? 2、不指定营运线路的货运出租车。
? 以上客、货运出租汽车包括出租轿车、中巴车、小巴车,货车、农用运输车等营运车辆。
? 3、市区公交车辆。
? 4、梧桐镇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其他乡镇的客运三轮车需要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由市公安局决定后,参照本办法实施治安管理。
?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主管部门,对出租车辆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出租车辆的治安管理。
? 第四条 出租车辆投入营运,应当持有关部门准予营运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当地派出所申领《治安许可证》,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 第五条 出租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治安安全条件:
? 1、喷漆指定的营运车辆标志;
? 2、客运出租汽车安装防抢隔离网片;
?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 4、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
? 不具备以上治安安全条件的,不发给治安许可证。
? 第六条 投入营运的出租车辆,凭《运营证》、《治安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 第七条 出租车辆歇业、停业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治安许可证》,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在十日内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 《治安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实行出城登记制度。本市出租汽车载客、载货出城镇的,必须到就近的出城登记点办出城登记手续。实施出城登记的区域范围和登记点的设置由市公安局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 第九条 出租车辆的负责人为本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治安安全负责。场所负责人及其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应当做好以下治安安全工作:
? 1、出租汽车的负责人和驾驶员准时参加出租车驾驶员分会组织的学习和活动;
? 2、及时办理出城登记手续;
? 3、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危害交通、治安安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
? 4、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 5、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 出租车辆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不得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得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聚众闹事等其人非法活动。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以下治安管理工作:
? 1、指导、帮助出租车辆负责人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