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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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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督查小组,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审计、民政、劳动、人事、财政、法制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安置政策、法规和安置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和士官。
第六条 凡符合退伍条件的当年度城镇退伍义务兵,持部队退伍证和行政介绍信,三十天内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
第七条 退役士官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安置部门报到。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工、招聘干部),退伍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原工作单位倒闭或被兼并、收购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上年度末职工人数、规模、效益和新增机构(单位)用工岗位等因素,指令性下达安置任务。
第十条 凡新办企业或新增机构,须留10%的职位数优先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市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符合条件进入人才市场交流以及劳务市场择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推荐工作。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各类工作人员时,城镇退役士兵的考试分数上浮20%。
第十二条 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代替人员安置。
? 凡少安置一名退役士兵,须一次性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5万元。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应列入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
? 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每超额安置一名退役士兵,补助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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