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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城市地面和空间,依附于道路、建(构)筑物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发布的路牌、霓红灯、灯箱、牌面群体电子显示屏(牌)、横幅、橱窗、招贴(牌)等商业性广告。
?公益活动广告除外。
?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桐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桐乡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市政府管理城市容貌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以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四)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需占用道路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度:
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等部门,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除张贴广告外)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市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核同意后,核发《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若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公路控制红线、供用电等方面,核以前还应到市公安局、交通局、供电局等部门签署意见,各部门应在7天内办理。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30天内持《户外广告设置选址意见书》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户外广告开工前,应到市建设局办理《户外广告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由市建设局现场放样后方可施工。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可直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第八条 公共广告栏由市建设局定点和设置管理。
未经批准,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活动和其他需要设置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工商局等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但设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十条 关于户外广告的审批权限:
? (一)市建设局审核户外广告的选址、形式、制作规格、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事项:
? (二)市工商局审核有关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资格、广告内容等方面的事项:
? (三)市公安局审核户外广告是否影响道路交通方面的事项;
? (四)市交通局审核公路、航道两侧控制红线内的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事项:
? (五)市供电局审核有关灯具广告供用电管理等方面的事项。
? 以上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审批联系制度,缩短审批时间,方便户外广告设置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实行有偿转让。
? 凡利用城市空间、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的取得采用变卖和招标拍卖等形式。城市主干道路和重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采用招标拍卖的形式;城市次干道和次要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可采用变卖的方式。
?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变卖或招标拍卖。
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他人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实行变卖或招标拍卖。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工商局、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供电局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变卖和招标拍卖方案。采用招标拍卖形式的,其招标拍卖底价报市物价局核准后,由市建设局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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