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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粘土开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粘土开采管理工作,规范粘土开采行为,达到既合理利用粘土资源,又切实保护耕地及防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采粘土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 第三条 粘土是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附其土地上的粘土当作私有财产进行任意开采、买卖。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粘土资源所有权,市土地管理局对全市粘土资源开采实施统一管理。
? 第五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粘土开采管理工作,并配备兼职矿产资源管理监察员。
? 第六条 粘土开采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粘土存量和开发利用实施需要,结合土地整理、箱子田改造等工作制定粘土开发利用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审批、开采。
? 第七条 粘土开发利用应坚持成片开采的原则,不得零星开采,不得留下土墩、土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保护风水等封建迷信思想为理由保留土墩、土岗。
?第二章 砖瓦生产用粘土开采管理
第二条 砖瓦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开采粘土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报批:
? (一)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有关粘土开采申请资料,申请划定粘土开采范围,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
? (二)进行宗地开采时:
? 1、凭采矿许可证及依法划定粘土开采范围图和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桐乡市水土保持申请审批表》,向资源所在地乡镇土管所提交《桐乡市粘土开采申请表》,办理开采手续。
? 2、由乡镇土管所矿管监察员会同乡镇水机站水政监察员进行实地踏看,确定可开采的范围、高程、开采时间及运输路线等具体事宜。
? 3、特殊情况确需超越原批准的粘土开采范围开采粘土的,应报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 4、由申请人向资源所在地乡镇土管所缴纳每亩500元的复耕保证金。
? 5、乡镇土管所应对经批准的开采范围及运输通道埋设界桩。
? 第九条 乡镇矿管监察员应加强对开采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开采单位按批准的范围开采粘土。
? 第十条 开采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开采单位对土地进行平整,以利及时耕种。乡镇矿管监察员应会同水政监察员对开采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复耕保证金。不合格的,责令开采单位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纠正,所需费用从复耕保证金中支付。
? 第十一条 开采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应由开采单位支付适当的迁坟补助费(标准由各乡镇自定),由户主就地或迁移深埋。无主坟墓及款及时迁移的坟墓,由开采单位负责就地深埋。
?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粘土开采活动给农户地面作物造成损害的,开采单位应根据农户实际受损情况支付地面作物补偿费。
?第三章 水泥配料用粘土开采管理
?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因生产需要使用水泥配料用粘土的,应按下列程序报批后委托指定的农户代开采(自行开采的,按砖瓦生产用粘土开采审批程序办理):
?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按年度制定粘土使用计划,拟定需用粘土的总量、开采地点及委托开采的农户名单;
? (二)将粘土使用计划报资源所在地乡镇土管所审核后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 (三)水泥生产企业与农户签订委托开采粘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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