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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照顾扶助残疾人规定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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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照顾扶助残疾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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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第三条 康复:卫生、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市与乡镇根据财政可能酌情安排。

? 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对残疾人就医实行就诊、化验、交费、取药优先,并免收挂号费。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康复对象应适当减免床位费、手术费。

? 第四条 教育:重视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帮助听力、语言残疾和视力、智力残疾儿童进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培智学校就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杂费。

?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进大、中专院校学习或自学成才。凡录取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隆或通过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相应学历的人员,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书,由市残疾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0元、1000元和2000元,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 劳动就业: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生理缺陷,有关企业和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已安排下岗的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其上岗。在下岗期间,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比其他职工提高20%。各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除名、辞退残疾职工之前,须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通报。

?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工商部门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费和管理费;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办证、体检、监测收费优惠50%;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照顾;城建监察、银行等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在摊位、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卫生部门对盲人开办按摩机构给予协助指导;公安、文化部门要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优先照顾。

? 第六条 文化生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职工参加乡镇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获奖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 公园、博物馆等公共场所,在法定节日和全国助残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赁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

? 第七条 环境:新建、改建或扩建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市残联参与对图纸的审核。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对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逐步设立无障碍标志。

? 第八条 福利:对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残疾人实行“五保”,优先安排敬老院(福利院)。

? 对基本生活低于全市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残疾人生活人困难的,应当减免其义务工和其他社会负责;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 城镇残疾人,身边无人照顾,配偶或子女有农村的,在申报“农转非”户口时,公安部门予以优先解决。

?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搭乘交通工具优先购买车票,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实行优先接待、办理和调解;对于行动困难的残疾人,要上门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一般地法律文书;对经济上有困难的残疾人要酌情减收代理费、公证费,特别困难的应予以免收。

? 第十条 扶贫:要加强对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残疾人,经乡镇残联申请,市残联认定,由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 (一)市粮食部门为城镇非农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提供8元粮、油补贴;

? (二)市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 (三)对居住在梧桐、崇福、濮院、乌镇、石门、屠甸、洲泉七大镇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市自来水公司对直供户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 (四)特困残疾人住院就医的手术费、注射费、床位费按50%收取;

? (五)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新安装户收取50%的安装费;

? (六)特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电信部门免收月租费。

?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桐乡市照顾扶助残疾人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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