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规划区内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 第三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外,其它各项城市建设均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
? 第四条 开发区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七条 计划、土管、水利、交通、供电、广电、电信、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
? 第十条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 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
? 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
? (一)市区规划的审批:
?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依照规定应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依照规定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开发区的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
? 市区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应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则应按规定分别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分区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除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二)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建制镇续编的近期建设规划,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 建制镇控制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 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调整涉及建制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建制镇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项目,都应办理城市规划选址手续,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选址手续,持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 城市规划区的农民建房,须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
? 1、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书面申请报告;
? 2、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
? 3、申请表及有关审查意见;
? 4、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 (一)持项目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规划建设用地申请;
? (二)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核定建设项目的
具体集团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红线图;
? (三)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红线图,单位和个人向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
平面布置图和其它相关资料,经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具有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按规划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六个月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手续。六个月内未办理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设地址通知书。
?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办临时用地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无条件清退,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应按要求退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受让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途、位置和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和体育运动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池塘,未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和市水利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填埋、侵占。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地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在规划道路、绿地两侧征用、划拨、受让土地进行建设时,应同时征用、划拨、受让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绿化用地,并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
?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章 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