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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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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除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外,其他各项村镇建设应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安排?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加以划定。

?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 第五条 村镇规划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体建设规划。

?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规划及对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年限为15年,到期续编。

? 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是依据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年限为5年,到期续编。

? 第六条 村镇规划在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 未编制或到期而未续编村规划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村庄、集镇的建设项目。

?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村镇体系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与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符合城市、集镇总体规划。

? 编制村镇规划时要适当调整村庄布点。调整村庄布点要坚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布局不合理的村庄要进行撤并。

? 村镇规划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村镇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

? 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审批权限:

? 集镇总体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总体规划应经村民会议审议,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 集镇建设规划除重要的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经村民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村镇规划的调整涉及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 第九条 各项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 第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根据村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安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确需建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程项目,建设位置必须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特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向书,向市计划部门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 第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按以下程序办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报批手续:

? (一)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

? 2、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3、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和有关资料,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后,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4、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市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六个月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 (二)农村村民建房

? 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

? 2、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核,上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向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 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具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按规定申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第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受让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定的用途、位置和界限;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河流、池塘,未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填埋或侵占。

?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工程设施,应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 第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 (一)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2、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3、经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 (二)农村村民建房

? 村民在办理好用地手续后,持农房设计通用施工图纸或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村镇建筑工匠的资格证书,向乡镇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 第二十条  申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 (一)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

? 1、建设工程申请表及有关审查意见;

? 2、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

?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 4、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 5、全套工程施工图;

? 6、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工程施工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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