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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文件已废止。
桐乡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本办法所称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建养并重、协调发展,实现农村公路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以下称乡村公路)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市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验收;
(六)监督、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县道养护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管理;
(五)负责对乡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
(六)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及路况进行检查考核评分。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建议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本辖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
(五)落实日常养护人员;
(六)协助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交通管理站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
交通管理站应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员和路政管理员。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平衡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8-1999)规定逐步完善标志、标线,定期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的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引入市场化机制,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并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中涉及的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应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养护作业中应注意对沿线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农村公路绿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市公路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分别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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