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桐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计划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桐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评估计划。
一、评估目的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检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为今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提供可靠的依据,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评估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确定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主体,负责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客体
2008~2009年颁布施行的、尚未进行实施效果评估、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四、评估内容
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及时的原则,评估工作应当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文件
内容和制度盲点等方面进行。
(一)实施绩效: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性文件或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等)、制度执行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以来的社会反响情况等。
(二)文件内容: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行中有无歧义,相关规定是否体现科学性、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三)制度盲点: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实现预期目的。有无出现规制的空白,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情况。
(四)评估主体认为其他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有关的内容。
五、工作程序
(一)评估主体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可以吸收相关单位的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参加。
(二)评估主体应当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对象、评估目的和方式、工作计划安排等,使评估工作更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评估工作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媒体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三)评估主体应当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进行实施效果评价,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四)对属于制定层面的问题,评估主体应当按照程序提请市政府对评估客体进行立、改、废;对属于执法层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在执法实践中加以改进;对属于其他层面的问题,应当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六、工作考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实施机关依法行政的年度目标考核,考核主要围绕是否按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评估组织工作是否完备等内容进行。
附件:2010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表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