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嘉兴市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农业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新农村建设,结合桐乡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强化农业基础,促进各项“三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满足群众绿色消费需求;同时也是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是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改革创新,以满足“三农”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加快建设、全面到位的思路,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条件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为我市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二)目标要求。在深化前两年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提高市一级、强化镇一级、发展村一级、延伸“户”一级的总体要求,构建政府主导力、科技支撑力、农民主体力、社会参与力等“四力合一”的农业公共服务建设机制,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质量监管、安全保障。
(三)时间要求。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确保质量、加快进度的要求,高标准抓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4至6月份为启动实施阶段,主要是开展调研、起草方案、建立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7至10月份为全面开展阶段,主要是机构、人员、职责、制度等落实工作,到10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11至12月份为验收总结阶段,主要是开展验收、总结、完善等工作。
三、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安排
(一)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网络体系
1.加强市级专业机构建设
(1)完善农技推广机构。充分发挥桐乡市农技推广中心(议事协调机构)指挥协调功能。加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蚕桑、农业机械、水利等农技推广专业机构建设,充实技术力量,提高服务能力,深化首席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制度,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2)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机构。加强动物防疫、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检疫)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站所、分所、检查站等工作机构,明确工作制度,同时要整合现有相关人员编制,通过内部调剂或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专职人员,进一步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队伍和能力建设。
(3)健全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现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强化镇(街道)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每个镇(街道)已在1999年完成了水机站和农技站合并,成立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2002年畜牧兽医站并入其中,2009年对镇(街道)农技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增设了农安员、农能员等岗位,目前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已建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同时,对已建立的梧桐、崇福、乌镇、石门、洲泉5个动检分所,要进一步完善,每个镇(街道)要设立1名兼职的动植物疫情“情报员”。
(2)编制及人员。各地要按照浙政发〔2005〕31号、3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防疫等工作实际,在整合镇(街道)从事农业公共服务工作现有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并设置适当数量的岗位负责畜牧防疫、植保植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聘用农业主体中从事农技工作的专业对口高校毕业生和有一定农业知识、从事农业公共服务的大学生村官。
(3)经费保障。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技术培训、示范基地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基层政府组织的防疫员队伍承担。
3.建立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级服务站站长,配备专职(或兼职)副站长和2人以上农业服务助理员。选配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一支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工作。同时,村级要根据本地农业主导产业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和发挥好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农业公共服务进村入户到田。
(二)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运行机制
1.明确农业公共服务的具体职能
(1)农技推广职能。主要包括落实农、林、牧、渔生产任务,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民的技术培训,农业资源管理,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
(2)动植物防疫职能。主要包括动物免疫、疫情报送、防疫智能化信息录入、防治处置等;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检疫性病虫害普查、信息提供、疫情预防、疫情扑灭等。
(3)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农业生产记录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等。
2.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1)首席农技推广专家。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的情况,研究提出相应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等方案;组织农技指导员和责任农技员完成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提出的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当地农业生产中出现的生产技术问题,及时解决农业突发事件;带头开展农技试验、示范,为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提供相关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关培训工作。
(2)农技指导员。承担面上的农技工作指导和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镇(街道)责任农技员、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
(3)责任农技员。全面负责责任区域内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农业科技示范户;对责任区域的科技示范户、普通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协助市级农技推广机构做好技术示范方建设;及时解答责任区域内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
(4)村级农业服务助理员。村级农业服务副站长承担本村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责任。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监管、植保、动物防疫等助理员分别做好本条线工作。
3.规范运作方式
建立以农技人员为主体,镇(街道)干部、村干部、科技示范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责任到位的农业服务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确保各级责任农技人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开展农业公共服务工作上;要继续推行《责任农技人员工作日记》制度,并将此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由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参与的责任农技人员考核制度。
(三)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能力
1.逐步改善服务条件。按照“多功能、一体化”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条件建设,重点要加强服务场所建设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实现农技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保证农技人员能够及时、便捷、高效的开展各类公共服务。
2.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市、镇(街道)、村服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确保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水平。对现有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中年龄较轻、素质较好的人员,要分期分批选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学历教育或研修深造,45岁以下的市镇(街道)两级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人员一般应在5年内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3.加强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围绕当地现代农业发展需求,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示范的原则,与现有示范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结合,建设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创新试验示范基地的运行管理模式,将试验示范基地建成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的学习基地、农情信息的采集基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基地。
(四)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建设成效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农业副主任及农经局局长为副组长,人事、编制、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和农口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农业公共服务工作纳入镇(街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2.加强政策保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指导实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基层农技推广特点,鼓励农技人员创业创新、开展技术承包、创办科技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农技人员技术特长。出台考核奖励政策,对在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中,经费保障、工作到位、业绩显著的镇(街道)农业经济服务中心给予奖励,并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3.落实建设经费。根据中央、省、嘉兴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切实把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财政公共支出范围。设立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镇(街道)、村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包括人员技术素质培训等。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