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司法局《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
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总工会 财政局(地税局) 司法局
(二○一○年八月)
为及时有效调解劳动争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7〕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是将人民调解资源引入劳动争议解决领域的新机制,是妥善、快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作出的新尝试。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中的矛盾纠纷的重要体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为加强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立市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政法委(维稳办)、法院、劳动保障、总工会和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健全完善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市、镇(街道)、振东新区、村(社区)、企业、组(车间)四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网络体系(见下图)。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员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处协调指导小组 |
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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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 |
劳动仲裁调解 |
人民调解 |
行政调解 |
劳保部门调解 |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调委会调解 |
市劳动争议调委会调解 |
劳保所调解 |
村(社区)调委会调解 |
联合调委会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委会调解 |
法院调解 |
(一)建立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辅助人员1名,并聘请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的部分工作人员为兼职调解员。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依法调处当事人申请的争议标的较大、影响面较广的或跨区域的重大劳动争议案件。2.调处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受理、但移交劳动争议调委会调处更为合适的劳动争议案件;3.指导、督促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调处各类劳动争议;4.通过劳动争议的调处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提高职工和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和素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5.及时向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反映承担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咨询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由市司法局提出,市财政在年度预算资金中予以安排;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工作由劳动争议调处协调指导小组实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有权调阅相关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
(二)建立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委员会人员由司法所、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应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工作,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三)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一般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应当吸收工会、劳保干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加强争议预防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主动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做到超前防范,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制是市委、市政府为规范劳动争议处置秩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人民调解员录用标准是:新录用的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或劳动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按照录用标准,可从政法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人员中优先录用,不足部分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具有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三星级以上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
市司法局在实施中要认真组织好调解员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市人民法院、劳动保障、总工会、司法、财政等相关单位要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支持和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积极做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企业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此外,当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事件时,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是处置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力量,要及时派员参加事件处理,共同负责做好劝说、解释等思想工作,必要时组织涉及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场协同处理,促使事态尽快平息。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应启动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相关组织,组织人员主动接待,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实施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及遇到困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地税局)、司法局《关于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