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进一步
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法院 公安局 司法局 财政局(地税局)
(二○一○年八月)
为及时有效地依法调处交通事故纠纷,整合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资源和社会力量,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更好地体现政法部门便民、利民、为民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工作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关于“要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解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公路建设投入的加大,公路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通行能力得到加强,越来越多的各类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进入广大市民家庭,但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重大群体性上访、“抬尸闹丧”等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是全面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迅速、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构建和谐道路交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这既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新时期政法工作执法思想、工作方法的创新和发展。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完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调解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做好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取得成效。
二、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建立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调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市委政法委(维稳办)、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以下简称交调会)和交警大队行政调解三机构的职能作用。主要职能分工如下:市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调解室由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依法受理调处涉诉的各类交通事故纠纷。交调会受理并调处各类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并在市交警大队设立重特大事故调解室,依法调处应当事人申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同时也可调处应当事人主动申请而受理的一般、轻微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交调会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属有关中队设立一般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依法调处一般、轻微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交警大队行政调解室依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调处发生在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设立市道路交通法律事务咨询室,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依法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交通事故调解网络具体见下表)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协调指导小组 |
司法调解 |
行政调解 |
法律事务 咨询室 |
交警大队行政 调解室 |
法律服务 |
交调会 |
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司法调解室
|
基层 调委会 |
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
人民调解 |
三、交调会的人员组成及办公场所
市交调会由市司法局管理,下设重特大事故纠纷调解室和一般事故调解室。重特大事故纠纷调解室由5~7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辅助人员2名,并聘请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部分调解人员为兼职调解员。一般事故调解室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市交通事故协调指导小组组织实施。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交调会直接受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工作一般应当在重特大事故纠纷调解室或一般事故调解室内进行。因实际工作需要或当事人认为纠纷的调处地点在案发地更为合适的,调处工作也可以在当地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场所内进行,并由交调会指派调解员主持调处。
四、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
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将公安、司法、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调解资源有机整合,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调解资源的整体效应,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一是按照“条块结合、归口承办、分级负责、全员维稳”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事故纠纷预警预案和处置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突出加强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各村、社区交通事故纠纷信息预警和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振东新区、村(社区)、规模以上企业、调解小组和调解信息员五级信息网络,广泛收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交通事故纠纷预警信息,及时处理不安定隐患和纠纷激化苗头,做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反馈迅速。
二是建立“公调对接”和“诉调对接”协调对接机制。“公调对接”是指对重大、疑难、易激化的交通事故纠纷,由市交调会及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联动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对“110”接警的一般交通事故纠纷,交警大队及各中队应当进行调解。调处未能及时解决的,可由一般事故调解室调处。“诉调对接”是指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相衔接,由法院派员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彼此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对交调会依法调处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交调会因调解工作需要有权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对案情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如交调会在查证事实时遇到困难,由交警大队或当地派出所提供协助。
三是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疏导机制。针对交通事故纠纷事件中出现的具有固执、偏激、易引发自杀等不良心理倾向的当事人及其亲属,由市交调会牵头,组织有化解心理危机经验和能力的人员,对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避免、化解因心理疾病、心理障碍、心理困惑等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四是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优势,加强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中,为及时有效地化解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五、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交调会提供办公、调解、法律事务咨询等必要的办公场所,并提供相应的办公设施。专职调解员及辅助人员的工资、补贴、办公经费、培训、考核奖励经费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是市委、市政府为切实缓解日益增多的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处理压力,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分流,迅速及时地预防和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中重大群体性上访、“抬尸闹丧”案件,构建和谐道路交通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交调会中的调解员录用标准是:新录用的调委会主任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律师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三星级以上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
市司法局要认真组织好调解员、辅助员的上岗前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台帐,严格执行调解文书、档案的有关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三)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市法院、维稳、司法、公安、财政、保险等相关单位要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支持和保障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要积极做好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另外,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纠纷时,各镇(街道)、振东新区是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派员参加事件处理,共同负责做好劝说、解释等思想工作,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调委会应当全力配合交调会开展调处工作,必要时组织涉及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场协同处理,促使事态尽快平息。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启动交通重特大事故纠纷处置预案,及时报告相关组织,组织人员主动接待,告知当事人双方有关事项。实施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及遇到困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