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桐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一)验资、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安全、环保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 、检测、检验、测绘、公证、认证、拍卖、鉴定等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造价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七)房地产、招投标、会计、税务、工商登记、商标等代理机构;
(八)其他中介机构。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桐乡市成立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设立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执业规范
第七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按照本行业制定的自律规范、章程和惩戒规则等,做到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