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桐乡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桐乡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价范围
第二条 在桐乡市辖区范围内从事与行政许可和项目推进相关联的经营性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验资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等鉴证及咨询代理类中介机构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其他各类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评价:
(一)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备,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擅设分支机构,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推行办事公开。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证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确保完整真实;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六)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 评价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市纠风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评价,桐乡市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评价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社会评价结果。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由各部门通过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并实施评价得出(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价指标需报经中介机构监管办公室审查同意);政府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采集的信用信息得出;社会评价结果由委托方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综合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