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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档案登记备份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根据桐政发〔2017〕29号予以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档案登记备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桐乡市档案登记备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登记备份,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档案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数据备份的行为。

   第三条  档案登记备份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档案局是全市档案登记备份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第五条  档案登记备份范围包括: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移交进馆范围的单位,在其职能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应纳入各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各类档案;

   (二)民生管理服务单位所形成的民生档案;

   (三)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所形成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

   (四)其他具有较高参考凭证价值和长远历史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  下列内容应当登记备份:

   (一)档案数量和档案门类信息;

   (二)经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档案数据信息(包括目录数据信息和全文数据信息);

   (三)经办公系统和专门业务系统运转后形成的电子业务数据(库)和公务电子文件(包括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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