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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桐乡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
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治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污泥的环境污染,进一步巩固我市污染减排成果,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实施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施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为目标,规范污泥贮存、转运、处理、利用和处置行为,有效解决“重污水处理轻污泥处置”现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1年10月底前,全市企业污泥的安全贮存和稳定化处理装置配套率达到95%,其中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泥安全贮存和稳定化处理装置配套率达到100%,无害化利用处置率不低于80%;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按规定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安全处置率和综合利用率合计达到100%。到2012年底,全市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利用处置。
三、规范化处置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规定,污泥规范化处置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污泥的安全贮存场所(设施)
1.污泥产生企业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要设立污泥安全贮存场所(设施),并有明显的识别标志,达到安全分类堆放要求;
2.污泥安全贮存场所(设施)的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其中污泥产生企业的污泥安全贮存场所(设施)容量应满足生产(一般不少于七天)的要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污泥暂存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设遮雨棚、围堰(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应密闭且保持一定的负压),并建有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贮存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时,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4.污泥产生企业和污泥集中处置单位不得在划定的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
(二)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
1.污泥产生企业应配套建设污泥脱水设施,重点工业企业还应根据污水性质配套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污泥浓缩或脱水等预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运输、处置的技术要求;
2.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
3.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散落和洒漏的措施,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装卸地点运输,途中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三)污泥的处置行为
1.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产生企业要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有关规定进行;
2.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产生企业具备自行处置条件(处置设施经环保验收且稳定达标)的,可按以下要求处置:
(1)卫生填埋的,设施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的要求,填埋过程的管理和污染物的控制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
(2)污泥制砖的,应当符合《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2003)的规定;烟气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
(3)污泥堆肥的,恶臭排放应当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
(4)焚烧处置(包括掺烧方式)的,烟气排放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要求。
3.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产生企业不具备自行处置条件的,应当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四)污泥处置的日常管理
1.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流向等情况;
2.转运污泥时,污泥产生企业应当执行联单制度,由污泥产生企业、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人员在交接时共同填写,分别保存至少2年。
四、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实施整治和考核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上旬)
1.研究制定企业污泥规范化处置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