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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桐政办发[2015]135号文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桐乡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规范化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规范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设施在污水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初沉污泥、剩余污泥、消化污泥及混合污泥等,不包括栅渣和沉砂池砂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污泥的生产经营和环境管理。

    第四条 污泥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削减、全程控制和无害化处置原则。

    产生、贮存、转移、处置污泥的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标准、技术规范。

    第五条 环保部门依法承担对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将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置和转移情况作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重要环境监察内容,随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置单位依法承担污泥污染防治责任,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将污泥的产生量、贮存、转移、处置等有关资料向环保部门申报备案,申报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该及时申报更正。

    第八条 污水处理单位按照规定对所产生的污泥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污泥中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能确定的,由污泥产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重金属含量测定及毒性浸出测定,确定污泥性质,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严格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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