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桐乡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保障设施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嘉兴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污水的公共管网、污水泵站及配套辅助设施。不包括农村集聚点及自然村落、城镇小区、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网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各类建设项目内部实行雨污分流和建筑泥浆排放的监督,负责《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按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对纳网企业排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存在涉嫌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予以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对影响城市供排水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对故意破坏管网设施、阻碍管网运维作业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镇、街道配合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负责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水务集团承担市域内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及城镇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涉及城镇污水管网设施接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监管与验收,负责《污水入网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市水务集团下属桐乡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运营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聚点及自然村落、城镇小区、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其内部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要求。
(二)排水户内部必须实行雨污分流,住宅小区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排水户应按照项目审批时明确的接管方式施工。排水户应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办理《排水许可证》《入网证书》;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污水进入公共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等预处理设施;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的监控系统联网。
2.重点排水户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
3.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对发生故障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七条 新建和改建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质量保质期满前,向运营单位移交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会,提前7日以函告方式通知运营单位参加现场查勘,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污水管网设施移交申请表;
2.工程竣工资料(含图纸及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包括管道CCTV检查资料);
3.竣工验收单;
4.已签工程质量保修书;
5.其他有关材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