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保护地名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优秀地名文化,根据《地名文化遗产鉴定MZ/T033-2012》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17号)有关要求,依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和《桐乡市地名管理办法》(桐政令〔2014〕10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地名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是一个地方历史文脉所在、乡愁所系。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挖掘、研究、利用好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地名,对于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彰显桐乡地域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条 市地名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地名文化遗产的调查摸底和申报工作。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三条 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实行分期分批公布的实施办法。保护名录根据地名文化遗产评定标准提出,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地名文化遗产调查、挖掘、整理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凡符合下述评定标准条件之一的,无论现今使用与否,都应当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1、具有本区域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特征,具有突出历史底蕴和人文内涵的地名;
2、地方史志、宗谱文献以及其他古代典籍中有记载、表述的历史悠久,具有重要传承价值的地名;
3、历史上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地的地名;
4、知名人物出生地、历史上重要活动场所或反映人口迁徙、文化变迁的地名;
5、民间广为流传的农事、民俗、传说、典故以及其他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
6、 其他具有使用年代较久远、有一定历史人文底蕴,知名度高的地名。
第五条 凡下列类别地名,可列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1、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泊、滩涂、岛屿等名称;
2、行政区域地名,即县级、乡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及村、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
3、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及地片、区片等名称;
4、道路桥梁地名,即街巷里弄、桥梁等名称;
5、专业设施地名,即河港、船闸、井、台、站、场、堤坝等名称;
6、遗址建筑物地名,即庙宇、城门古塔、亭台楼阁、宅院祠堂、会所商铺等古建筑名称。
第六条 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遵循下列步骤:
1、推荐。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深度挖掘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情形条件的地名,填写《桐乡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报表》(见附件)。
2、审核。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复核无异议的推荐名录,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日。
4、复核。将公示后最终确认的推荐名录提交市地名委员会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