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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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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桐乡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

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分级分类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包括正式工、聘用工、劳务派遣工和临时工等企业全部用工类型)的“三定”编制化管理。“三定”工作由市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研究确定。国资办和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出资企业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人事和劳动用工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国有企业机构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新设立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办会同人力社保局根据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国资办会同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由企业按从紧原则提出设置方案,报市国资办会同人力社保局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内设机构由市属国有企业确定。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市国资办会同人力社保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领导职数,由市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计划,报市国资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的员工编制,从严从紧核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并根据编制使用情况及时评估,适时调整,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资源。企业用工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上增员不增薪,减员不减薪,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加编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公司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公司资本规模明显扩大;

  (四)其他确需增编扩编的因素。

  公司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编制。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员,应先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新组建企业要严格定编定岗定员,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优先考虑从其他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用工按其出资关系或实际管理权属实行分类管理。市国资办负责市属国有直管企业(水务集团、公投集团和金凤凰集团)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编制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人事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并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后,由市属国有企业将初审确定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

  其中市属国有直管企业(水务集团、公投集团和金凤凰集团)新招员工的,直接将申报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要求新招员工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下属企业提出方案;

  (二)市属国有企业初审并上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属国有企业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

  第十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三定”核定的编制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向中介公司、劳务公司购买劳务形成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用工,由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员工退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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