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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6〕167号文件精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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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需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二、2017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智能化安装等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本数额标准的(含本数),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不含智能化安装等非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不含智能化安装等非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

  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国产产品,如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表》,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五、2017年采购目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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