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桐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市畅通工程,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1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和《桐乡市城市停车设施及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调节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
(三)利用价格杠杆,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遵循“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道路泊位高于停车场、地面高于地下”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及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场、城市占道停车场三类。
城市占道停车场是指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同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含拖拉机)、大型车、超大型车三类。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货车或7座及以下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吨以上至6吨(含)货车或8座至19座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6吨以上货车或载客19座以上的客车。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2.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
3.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二)上述以外的其他非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娱乐场所、宾馆、商务楼、市场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