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努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1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2.9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 (二)每户可享标准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三)实施货币补贴户数控制在200户以内。补贴标准为,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崇福镇、濮院镇和乌镇镇为3200元每平方米,其他镇为2300元每平方米。 (四)货币补贴家庭自行购买住房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8平方米且人均不得低于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货币补贴建筑面积最大为70平方米,购买小于70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补贴,超过7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面积不予补贴。 二、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为人均年收入3.8万元以下(含);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或按户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含)。 (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或按户计算最低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三)按家庭困难程度分类确定每月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8091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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