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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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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

  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标准计发:

  (1)开发区(高桥街道)、梧桐街道、凤鸣街道、濮院镇、崇福镇、乌镇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

  (2)其他镇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800元。

  2.临时安置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按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按标准计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为止;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4)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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