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科、室、队,崇福统计分局、各镇街区统计中心(科):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计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规范统计监管行为,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和《嘉兴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2017年全市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7年全市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统计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规范统计监管行为,确保统计监管公平、公正,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江省统计局系统实施随机抽查工作规程》和《嘉兴市统计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随机抽查,是指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中,确定检查(稽查)、核查人员及检查(稽查)、核查对象时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双随机”和“单随机”两种抽查方式。“双随机”是指对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核查人员和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均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单随机”是指仅对检查(稽查)、核查对象实行随机选定的抽查方式。
第四条 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和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应当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
第五条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对象所在的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统计人员)不得参与检查(稽查)、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
第八条 市统计局在年初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对象计划总量时,应当确定随机抽查的比重和数量。
随机抽查的比重不低于计划总量的30%,今后逐年提高。
第九条 随机抽查前,应当确定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并将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对象作为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检查(稽查)对象。
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从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人员库中随机选定。
市统计局应当建立本辖区的随机抽查人员库。
第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对有前款情形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稽查)。
第十一条 对随机抽取的检查(稽查)对象,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十二条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其进行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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