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嘉兴市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破产、清算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在淘汰落后产能、重新配置有效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服务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充分发挥政府、法院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由府院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解决破产企业处置涉及的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金融机构参与、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制定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处置方案,协调多部门资源合力推进,为法院依法稳妥审理破产案件、有序顺利处置“僵尸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企业破产预警监测。开发区、桐城委(桐城集团)、各镇(街道)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或出现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向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确保渠道畅通、信息共享,并得到及时处置。
(二)建立企业破产专项资金。根据省政府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有关精神,从2018年开始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门用于破产案件必要费用支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报酬,档案保管费用,破产案件受理费、公告、通知等费用。
(三)依法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妥善安置。对于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国土、环保、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合法合规补办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条件的,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对不动产拍卖、过户的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排污权转让、政府回购等事项,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根据属地负责原则,破产企业的职工妥善安置工作由破产企业所在开发区、镇(街道)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并做好相应的维稳工作。对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出事宜,由人力社保、地税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四)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法院、公安、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严格管控风险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金行为,维护利益方的合法权利。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工资、虚假租赁侵害银行正当权益的行为。对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责任人员需要查找与控制的,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侦办,对涉及破产企业“刑民交叉”债权和流失资产的核查追查,对召开较大规模债权人会议存在突发情况可能的,由法院提请,政法委牵头,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全面落实维稳措施。
(五)加大破产企业税收支持。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具体优惠措施可参照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意见执行。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或有关文书予以变更。对需要注销的破产企业,凭法院相关文书、管理人申请以及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由税务部门加快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六)简化破产企业相关手续。破产企业管理人持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法律文书申请开户,人民银行准予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办理股权变更、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注销、股权质押注销等有关登记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及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处置“僵尸企业”的规定,依据法院裁定书或相关文书直接办理。对已依法处置的破产企业车辆,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根据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按程序消除该车辆的原有违章纪录,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七)积极协调相关费用处理。对于企业破产前欠缴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在破产企业财产中依法受偿。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水、电、燃气等供应部门不宜直接采取停供等手段,特别是对于从事危化品生产以及一旦停供将造成生产设备价值严重贬损的破产企业,更要引起重视,避免影响破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