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业投资项目
前评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建设,深化“亩产论英雄”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对工业项目的源头管理,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以下工业投资项目:
1.新增工业供地项目。
2.工业标准厂房项目。
3.“零土地”技改项目。
4.租赁工业厂房项目。
二、优化完善前评估标准
(一)总体要求
1.规划要求: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2.产业要求: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我市正负面清单管理要求。
3.设备、工艺选型: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力争国际先进水平,鼓励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
4.环保、安全生产: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环评产业定位要求,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
5.能耗要求: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供地,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上级下达给我市“十三五”末节能目标预测值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二)新增工业供地项目前评估标准
1.投资强度、亩均销售、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参照《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项目各指标均符合条件的才能准许该项目进入。鼓励企业建设三层(或12米)以上厂房。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建筑密度不超过65%。
2.设备比例:设备比例参照《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要求。
3.土地面积: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新增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周边无拓展空间的零星边角地除外。
4.对推动我市工业产业发展需要的重大工业项目,相应标准可适当放宽,也可一事一议。
(三)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前评估标准
工业标准厂房项目针对地块进行前评估。
1.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必须在工业园区或工业集聚区范围内。
2.规划土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30亩以上或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容积率应在1.5以上,厂房层级一般应达到4层及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开发主体积极利用地下空间。
4.应明确地块主导行业,原则上确定1-2个行业,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5.标准厂房开发采用“先租后售”的模式,标准厂房项目的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指标按主导行业计算,需符合《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按要求进入前评估程序,按占地面积约定标准,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按“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标准执行,项目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由标准厂房开发主体出面,对通过复核验收部分进行分割分摊。
6.标准厂房不允许预售,只允许按幢转让,公共设施、物业管理部分不得转让。转让以不动产登记权证为准,具体建设情况以项目报批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准。
7.项目必须同步设计光伏分布式发电应用项目。
8.主要投资者应负责组建相应的管理运行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具有物业等公共服务管理及运行功能。
9.标准厂房的自持比例不小于30%。
(四)“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标准
项目的投资强度、设备比例、亩均销售、亩均税收指标需符合《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对已取得正式土地证的项目,投资强度可适当放宽,但要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的标准。
设备比例:设备比例参照《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产业前评估标准》(附件1),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要求。
(五)租赁工业厂房项目前评估标准
租赁工业厂房项目参照《关于严格项目前评估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办理。
开发区、各镇(街道)在收到辖区内涉及租赁工业厂房项目企业的申请后,对工业厂房租赁后的产业定位、亩均销售、亩均税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相关审查意见,企业方可办理相关项目报批手续。
三、规范明确实施流程
(一)实施流程
1.新增工业供地和标准厂房项目。
(1)首先由项目投资者向所在开发区、镇(街道)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2)开发区、各镇(街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对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及时报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信局)。
(3)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开发区、镇(街道)提交的项目申请资料后,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一般为每周四),各部门对照项目标准进行初审,在《桐乡市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部门审核表》(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
(4)通过所有部门初审后,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将项目提交前评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召开工业投资项目前评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出具《新增用地前评估审查意见书》(附件3)。审查意见书作为土地公开供地报名申请人的必备材料(标准厂房除外)。
2.“零土地”和租赁厂房工业投资项目。
不新增建筑面积的“零土地”工业投资项目无需进入前评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