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桐乡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桐乡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6日
桐乡市民政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价检〔2018〕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价检〔2018〕27号)和《桐乡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桐公竞办〔2018〕1号),建立完善本局内部审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有关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下属单位随相关文件材料一起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八条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九条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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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 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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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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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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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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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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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部门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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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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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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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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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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