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原则
抽查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二、抽查主体和对象
抽查主体为市民政局,民政局统一抽取抽查对象,并选派民政部门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执行抽查任务。抽查对象为全市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抽查方式
通过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全市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为3%。抽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其中现场抽查不少于抽查总量的十分之一。在抽查工作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抽查内容
抽查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应监管职能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法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五、抽查要求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开展检查活动。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如需要提取相应监管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监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抽查过程应听取被检查的社会组织的陈诉和申辩。
抽查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六、抽查结果及处理
